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
《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》是为了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,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》等法律规定制定的规定。该规定于2023年11月9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第27次局务会议通过,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规定主要内容包括:
- 明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的定义和表现形式,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。
- 禁止行政机关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、购买、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。
- 禁止行政机关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,包括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、价格、标准,或者实行歧视性补贴政策等。
- 禁止行政机关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、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,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加招标投标以及其他经营活动。
- 禁止行政机关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,排斥、限制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。
- 禁止行政机关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《反垄断法》规定的垄断行为。
- 规定对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措施。
- 明确法律责任,对违反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、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。
-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就滥用行政权力排除、限制竞争行为,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。
该规定旨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,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,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大市场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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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10-09 11:15:31